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鄭鴻傑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恆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均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萬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