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兼
被選 定 人 林哲弘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67,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