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安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青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魔力國際公關行銷有限公司、周執中及張晨淏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