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傅明宗
黃展英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被 告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萬9,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