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被 告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顯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8萬622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498萬6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91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3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