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富贏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群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762,0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