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蓉逸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瑋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456元,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3號調解事件繳納聲請費3,000元為扣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參照)後,尚應補繳9萬1,4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