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予曦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婉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等起訴請求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金額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附表編號1所示聲明部分,核與附表編號3所示聲明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1,577元(計算式:67,691元+3,561,890元+35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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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吳孟桓、被告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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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561,890元 如判賠編號1之400,000元 ,則僅請求3,161,8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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