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71萬6,000元及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3,37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73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