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昱維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豐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格鋼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571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