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觸動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訓廷
被 告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