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社群埠數位媒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柏軒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許寶仁律師
潘彥安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享印膠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744元(含合約報酬232萬7,588元及起訴前違約金128萬7,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