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572萬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