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林秋宜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答苡青、答允煦、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216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7,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