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瑞典商雅科比碳業有限公司(JACOBI CARBONS AB)
法定代理人 伊夫德瓦伊萊斯(YVES JEAN MARIE DEBAYLES)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 告 日健應材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下同)9,104,200元(以起訴日美金兌新台幣匯率32.515計算),應繳裁判費91,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