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 告 劉柏廷
劉賴偉
郭淑敏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