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鄭允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棚國際有限公司(中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