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真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龍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