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曾敏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立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達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尚應補繳13,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