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陳美秀
陳重積
陳芊卉
陳芊孜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都更找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7,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08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