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思慧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萬7,418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8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萬9,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