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被 告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元97,318.92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615換算,折合新臺幣為317萬4,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