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詹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文豪
林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