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李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蔻、張馨予、張剛瑋、藍硯琳、吳栢妤、增齡誼、白欣、吳亦軒、王晨芝、劉秀敏及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9項請求被告等人應為金錢損害賠償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10項請求被告應刊登勝訴啟事,並將特定文章自放言Fount Media網站及合作轉載之網路平台上刪除,則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應與前開第1至9項聲明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萬3,700元【計算式為:3萬0,700元+3,000元=3萬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