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美秀、戴朝旺、鄭啟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