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豐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嵐
被 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238萬4,400元,折合新臺幣7,782萬6,816元(以起訴日民國113年6月20日1美元折算新臺幤32.64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萬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