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飛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一部請求,故暫以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 1,00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