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