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金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城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