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李精宸即亞宸設計工作室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英勢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分別對被告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英勢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55,055元、362,802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17,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