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
抗 告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