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洪碩徽
林重光
馬兆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萬2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