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陳孝慈
訴訟代理人 李芝伶律師
被 告 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林立偉
程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048元(計算式:851,024元+85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