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7號
原 告 王阿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