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候盈珍即盈瑀國際商行間給付債務人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1,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