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陳岱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9,80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75,2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