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抗 告 人 周秀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纓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