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拾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鼎鋼鋁業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