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皓軒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707,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