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梁澤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下同)5,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