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 告 楊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凱、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