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曾金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1,278元(含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