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萬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2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萬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