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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映汶
被 告 洪鍶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