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8萬0,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0,5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