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陳惟新
訴訟代理人 陳孟暄律師
被 告 蔣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