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眾曜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昊睿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尚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924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