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萬53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76萬1,145元,共計817萬1,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