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陳麗貞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494.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確認原告於被告複委託買賣美股商品名稱Dogness(Internation) Corporation (DOGZ)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之實際持股數量為1,529股。就聲明第一項,依起訴時即113年7月31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3.105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3,982元(計算式:25,494.09元×33.105元=843,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聲明第二項之股票,於起訴當日之收盤價為美金16.14元,有該股過往股價及數據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聲明第二項之價額為816,967元(計算式:1,529股×16.14×33.105=816,96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0,949元(計算式:843,982元+816,967元=1,660,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