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張榮豐
張榮川
張榮山
張榮智
張榮宜
張嘉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京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大為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45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